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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楼  by: daweilee    发帖时间:2018/7/20 13: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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