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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及冰山-国际海景城物业费“费外有费”,偷换概念雪无痕(入门版)(下)

本文主涉:

国际海景城收费究竟有多高?(下)

国际海景城收费违反哪些法律?(上)

国际海景城收费侵犯了业主什么权力?(上)


核心揭示,闻所未闻:

1、业主必须自己租自己的设备,租金归物业公司;(上)

2、一台1匹定频空调市值2000元,物业公司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业主;(上)

3、一套房子35万,在70年产权期内要交纳物业费38万,等于开发商通过物业公司把房子再卖一次还多;(下)

4、把房子扔掉是一个不错的选项,因为剩余的产权期要付养房费用远高于其市值。这正象香港市民停止偿还贷款的道理一样。(下)

上集已经阐述十分完备了,但是还没有点题。在开始下集前,有必要重复一遍无中生有费案例,如果熟悉无中生有费案例的读者可以跨过这一段。

无中生有费案例:张三买了一处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单价7000元/平方米,总房款35万。张三交纳物业费的标准本来是2.8元/平方米/月,在交房时被开发商偷改成3.8元/平方米/月。张三安装了一台1匹的分体空调机,总价2000元。空调安装完毕,开始享受有空调的高档生活。这时候,物业公司来了,说要收空调费,收费标准是65元/年/平方米(建筑面积),这样算下来,65×50=3250,每年的空调费是3250元,不论使用时间长短,不论使用不使用,即使不开机,也要按年交3250元空调费。除了空调费外,开空调要用电,电费加上空调费每年大概4000元左右,够买两台空调的!就这样,张三先生自己花钱装了分体空调,每年要向没有提供任何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空调费。我这样一举例,看着象个玩笑一样,但这样的事就在国际海景城发生了好多年了。业主自己用自己的空调,本没有物业公司什么事,但物业公司硬是闭门造车了这样的收费,叫异想天开费也比较合适,也可以叫随心所欲费,的的确确是“无中生有费”。这个例子就是购买国际海景城标准间的真实写照,收费标准和总价款也一致!唯一的区别就是,张三的空调属于他本人,是一个业主所有;而国际海景城的中央空调全楼只有一台,属于业主共有。(就换了这么一点点场景,就把大家的眼睛蒙住了。)

我们接着分析国际海景城的中央空调费(恒温恒湿费)。我们不得不佩服国际海景城之精心伪装,乔装打扮,处心积虑,机关算尽的技能,伪装的如此好,以致于多年都难以发觉。假如把这样的心思用在正道上,用在工程质量上,真的会出精品的。在进一步点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物业服务费的概念。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也就是说,物业服务费是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报酬的费用。物业服务费有什么特殊性吗?是的,物业服务费既与一般的收费有共性,但也有其个性,与一般的公共服务费有着截然不同的个性。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个交付当然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交付,这个规定是很重要的。另外,物业服务费的计量方法特殊。一般的服务的计量按次,按小时,按件计量收费,比如修理一次电视机收费多少,汽修厂工时费每小时多少等。但是物业服务费无法这样计量收费,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比如,超过较长的时间无人居住,物业费可以减低交纳),只要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服务了,法律上一般支持业主须连续按月付物业费。也就是不管使用不使用房屋都要交纳物业费。比如,5月份我在家住了,需要交纳物业费;6月份出差一个月,没有在家住,仍然需要交纳物业费,不能因为房间没人住就不交物业费。这就是连续按月付物业费。哎?这个好象很面熟啊,好象与什么相似。是的,是与国际海景城的中央空调费相似!不管使用不使用,都要交纳中央空调费!

这个惊人的相似难道是偶然的吗?不是的,是国际海景城精心设计的。至此,本帖的题目也就点出了,是国际海景城精心设计,刻意伪装的“费外有费”。国际海景城的中央空调费的开发商的本意就是物业费,一般人是很难看破的。一般物业只收一项物业服务费,包含了物业运营,公共卫生清扫,公用设施运营、维护和保养,物管人员工资,物业公司固资折旧等所有内容,便于公开透明。但到了国际海景城,在收取了天价的物业费(是不是天价,后面会看清)后,仍然欲壑难填,故意比照公共服务费的样子,编造出一块无中生有的、毫无依据的中央空调费(其实中央空调的运营保养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里了),做到了物业费以外还有物业费(虽然叫成了中央空调费,但目的就是多收物业费),这就叫“费外有费”,其实合起来才是完整的物业服务费。那他为何这样做呢?我们来算一下,在前边的无中生有费案例里,物业费的标准是3.8元/平方,空调费是65元/平方/年,如果折算成按月,空调费就是5.42元/平方,两项相加就是9.22元/平方。如果在卖房时实话实说物业费是9.22元/平方,还有人会买吗?这就是国际海景城精心设计,绕来绕去的目的。先以还算没有高过天的物业费诱你上钩,然后费外有费,收取高达9.22元/平方的物业费。

这样点题就成功了,“费外有费”的问题解决了。那什么是偷换概念呢?先是把物业费偷换成中央空调费,实现物业费的分割,初步实现了费外有费。然后再把中央空调费偷换成公共服务费,伪装成公共服务费(其实跟公共服务费八杆子打不着),使业主深信不疑。这就是偷换概念。

在此还要强调一点,下集的点题,虽然把中央空调费的从开发商的原意解析还原为物业费,但是并没有肯定或认可其合法性的意思。只是从开发商的本意和目的来看,收取中央空调费就是多收物业费,并采取了精心伪装、偷换概念的手法。但是我们不能把认识停留在这一层面上,而是要有更深刻的剖析,认识到其本质,为此我们必须戴上法律的眼镜,站在法律的角度,国际海景城的中央空调费,等同于抢劫(要么先把张三的空调机抢过来,再向张三收空调费;要么你就得交空调费,直接抢钱)。开发商及其物业公司唯利是图、贪得无厌、利欲熏心的高收费是违法的,对业主是不公平的,是应当受到抵制的,伪装的再好也有曝光的一天。

写到这里应该有一部分人认同我的观点了。但是还会有人表示怀疑,将信将疑。为了彻底打消疑虑,我作一个反推验证。我们再讲一个例子,称之为养房定律案例,李四于2004年购买了一处房子,建面50平方,单价8200/平方,总房款41万,物业费标准是2元/平方/月,这个物业服务费标准在当年的北京上海深圳都不算低,三线城市根本达不到这个水平,象威海这样的四线城市当时物业费只有几毛钱。李四先生这套房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是2×50×12=1200,按70年产权期算,总的物业管理方面的费用合计是70×12=84000元,占总房款的20%。这是一个定律,我们叫它养房定律,也就是说,产权期内的物业服务费用占房款的比例应当不会高于20%,上限是20%,越是后期买的房,这个比例越是低。你可以拿你自己的房子验证一下,这个养房定律是否准确。我们在这里也验证一下,就拿李嘉诚开发的御翠园为例,总房价在2000万,建面300平方,物业费10/平方米/月(这个物业费是顶顶高了吧?),70年产权期的物业费用总和是10×300×12×70=2520000元,占房款的12.6%,远低于20%上限,证明养房定律是准确的。

从养房定律反推前边的无中生有费案例,1、以买房时物业费2.8/平方/月,70年产权期物业费总计2.8×50×12×70=117600,占总房款的33.6%,超出养房定律的上限;2、以后来开发商偷改过的3.8元/平方/月计算,一年物业服务费是2280,70年合计是15.96万,占总房款的比例是45.6%,这简直高耸入云了,比养房定律上限高出128%!已经是高得不可理喻了,无论什么空调费包含进去都没有问题的。3、算上实际物业费(物业费加中央空调费),一年物业方面的管理费用,70年合计是38.731万,竟超过了房款,占房款的比例高达110.6%,是养房定律上限的5.4倍(540%)。还可以理解成,在70年的产权期里,又多付一倍的房款还要多,也就是开发商把房子卖给同一个人两次。这个反推也验证了,中央空调费是类似劫掠的收费,至少是物业公司的不当得利,是强加在业主身上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这哪里还是买房子,简直就是卖身,购房合同成了卖身契。

电脑操作系统,是一个复杂严密的系统,但仍然有数不清的漏洞,黑客可以攻击它。国际海景城的中央空调费从法律上说,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违反了正确计量的法律要求,违反了公平交易的法律要求,等等,可以说是漏洞百出,比电脑系统的漏洞多的多,就看你能不能认识到位。

(略)

从某种角度讲,把房子扔掉,真是一个不错的选项,因为剩余的产权期要付养房费用远高于其市值。这正象香港市民停止偿还贷款的道理一样。

写完本文,作者浮想联翩,想到了旧社会的周扒皮,那个半夜鸡叫的周扒皮;想到老舍《茶馆》里的刘麻子与庞太监;还想到了艺术家李丁演的《房虫》。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何止是权力,开发商的行为,都要限制在法律的框架里,要自觉地遵守法律制度,这样才可能活的长久一些。习总书记还号召我们实现中国梦,轮到业主,也不会只有白日梦吧?(全文完)

(2013年7月)







0楼  by: daweilee    发帖时间:2018/3/12 16: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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