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合同系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的重要规定,务请仔细阅审
后谨慎签署。
民商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李**
乙方: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通信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统一路421号
联系人: *** 电话:136563***41
邮箱:13656***441@163.com
甲方因与 威海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仲裁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和法律服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孙** 律师为甲方与威海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仲裁 案的 仲裁 代理律师。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事项为甲方与威海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仲裁案中,立案,拟制、递交诉讼(仲裁)要求的文件,签收法律文书(调解书除外),收集证据,出示证据、质证,参加诉讼,出庭陈述、辩论等所有事项(依法须特别授权的除外)。在获得甲方相应委托书后可以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特别授权事项, 但行使特别授权代理时,应就具体事项征得甲方同意。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的工作,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四)甲方指定 李** 为与乙方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因非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