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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注意事项:保险公司在法律保护下抢钱,你一直被蒙在鼓里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骗子,这就是中国的现状。这样说虽然会误伤一部分好人,但是不这样说又不足以一针见血地表达。

保险业,车险业尤其如此。你看葛优做的广告,“电话车险?找**”,实在是某保险公司的帮凶。那些电话车险的传出的甜美的声音里,充斥的多半是欺骗。帮凶又何止电影明星?行业协会起什么作用?监管委员会呢,《保险法》被扭曲、被违反、被亵渎,监管委作用何在?是发文件吗?

在中国,保险公司是强势的,投保人是可怜的。投保人长年被欺诈,还自觉地被保险人牵着鼻子走。对这个说法不要怀疑,正确率是99.9%。比如A先生16万买一辆车,新车的车损险的保险费在1300上下。6年后,车子大概残值8万,A先生车损险的保费还是1300元,因为保险公司要求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如果大家稍微用脚后跟想一下,都觉得不合理。假如A先生出了事故,汽车撞报废了,保险公司只会按汽车的实际价值8万元赔偿。保险金额是16万,只赔8万,不用说法律何在了,天理何在呢?

既然不按新车价赔,A先生按汽车的实际价值投保不是合情合理吗?保险公司强势地举手制止,“No”。这就是传说中的“高保低赔”。如果A先生不服气,与保险公司打官司,我保了16万,请求按16万的保险金额赔偿,法律和法官会向着谁呢?我告诉你吧,法律和法官会向着保险公司,A先生会赔钱又搭功夫。原因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法》仅规定保险公司退还超过实际保险价值的保险费,但A先生要在打官司时诉讼请求,如果没有请求,法官也不会主动照顾)。如此一来,保险公司逼着客户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但只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偿,是有《保险法》保护的。这不是法律保护着保险公司抢钱吗?天下竟有这等事,中国竟有这等事。

有的时候,保险公司会给出另一种解释,因为出险后,修理汽车换上的是新配件,如果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按新配件价格全赔;如果按汽车实际价值投保,则按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比如A先生按实际价值8万投保,与新车购置价16万的比例是0.5,假如更换新发动机值2万,保险公司只赔A先生1万元。此番高论如何?我敢肯定,又会有一大片的人被蒙倒,乖乖地就范了,乖乖地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了。这套理论是精心设计骗人的,胡说八道。我投保了8万元的保险金额,只花了2万元哎,你还要按比例赔,放屁呀,你应该全部2万元全赔的,因为2万元小于8万元的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何止是“高保低赔”,保险员随时随地在施骗术,他们几乎与电信诈骗是一样的,他们会见机行事,看人下菜,看对方的反应行事。听听下面的说法,是不是很熟悉?

“车损险也是强制要保的。”

“只保车损险是不行的,不能那样保,还要保三者险或其它附加险。”

  “必须按新车价保。”

“还是按新车价保划算。


在社会的强大压力下,那个监委会在2012年2月发了一个文件,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但时间过去了四个月,各保险公司依然我行我素。还是在强迫投保人签2009版的霸王条款,而监委会很长时间都没有声音,保行业行业协会好象什么都没有看到。

广大的投保人应该觉醒了,不能再被保险公司牵着鼻子走了,应该重视拒绝“高保低赔”这个车险注意事项了。当你据理力争,坚持按汽车实际保险价值投保时,对方看到再不同意,客户便会跑掉时,他们会同意,同意按实际价值保。这个奇迹的发生,首先靠的是投保人的觉醒和坚持。而且对方还会强调上边讲的那套高论,不要理会,可以向对方说“要按国家法律办”就行了。这样说有什么错吗,不可能有错,按法律办是必须的,法律大于规定,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大于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我只按实际价值投保,我不能违法。可惜这样浅显的道理,投保人大多不知道,而保险人又恶意地违反。如果这样保了,大概车损险会省下很多的,比如上面的A先生,车损险大约会省下一半的费用

广大车友又要问了,这样保,会不会出现保险公司说的按比例赔偿呢?我在这里告诉大家,放心,不会出现,他们那套理论是专门拿来吓唬人的,吓投保人多掏保费的,实际执行时是无效的,因为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假如在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执意按比例赔偿的话,不妨告他们,一定会告赢的。理由是:

0楼  by: daweilee    发帖时间:2012-6-14 16: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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