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实施前、已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过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如原始档案丢失仅能提供原始退休审批表、退休审批文件或退休证且以上资料明确记载了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退休时间等信息的,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参保申请,证明当事人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确认工作经历并说明档案管理丢失情况。
(2)1970年之前参加工作、无法认定是否办理过招工手续、但有1970年之前的档案资料且工资调整一直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的人员,可以办理参保手续,认可其档案资料记载的相关信息。
(3)1970年之前参加工作、不能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招工或转正手续、无1970年以前档案资料、有1970年以后历年工资调整表、工资调整表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表单内容无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人员、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临时工)标注、1995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或目前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档案中最早工资调整表的审批时间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4)以关停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参保、仅能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的正式招工手续或转正定级手续的人员,可以受理其参保申请。当地规定缴费时间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规定缴费时间之日起进行补缴;当地规定缴费时间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时间之日起进行补缴。
(5)1970年之后参加工作、无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招工手续或转正手续、1995年之前未办理退休手续,仅能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调整表、工资发放表、工作证等部分资料的人员,不能确定其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如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如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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