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曾在行业企业参保缴费、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参保缴费信息未进行移交、现已离开原行业企业的人员,可以通过原行业企业补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原行业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已离开原行业企业的人员,现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在其户口所在地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保缴费;现在其他城镇企业就业的,可按新工作地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办法参保缴费。其在原行业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以与其后期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应提供原始档案和可以证明离开原行业企业原因的历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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