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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音可否作为法庭证据?(民诉法,民诉法解释,民诉证据规定)

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但是因为视听资料具有难以凭直观辨识,需要借助专业技术才能可靠识别的特殊性,所以视听资料提供为证据较书证或物证有更高的要求。

1、录音资料虽然可以将录音资料的复制件提交为证据上去,但是要保留录制时的原始载体,以便在对方质疑时可以与原始录音做比较,证明录音没有篡改过。由此可知,录音时要注意技巧,使对话完整地被录制下来,没有中断的情况;另外还要让对方表达自己的身份;日期最好是在录音中表达一下。

2、录音的途径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比如手机通话录音,虽然没有经对方同意,也是一种自我救助的可取的方式。但是不要采取窃听装置,不要采取胁迫他人自由等非法手段。

3、最好不要只用录音资料证据,而要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孤证不立)。如果更严格一点说,录音资料应当与其它证据一起证明主张的事实。其它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等。

在法庭调查和审理时,有关录音证据的法律要求分以下五个层次(由难到易):

1、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69条)

2、视听资料证据的取得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

3、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条)

4、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

5、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72条)



以下是有关法律的原文,请参考:

《民诉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0楼  by: rainforest    发帖时间:2015-12-8 15: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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