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裂说:这个学说在网上流传是很广的。它把验收分为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另一种是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后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的是竣工验收,18条规定的是综合验收。而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该学说据此认为竣工验收是交房的强制性规定,综合验收则不是交房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学说把竣工验收与综合验收割裂开来了。
跟风说:大批的业主在上面的割裂说面前是没有招架之力的。我在威海就遇到过很多的这样的业主。看来他们的遭遇也没有什么两样,也是开发商不经综合验收可以交房,交房后办不了房产证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因为收房是业主自愿的。大批的业主是跟风的,随风摇摆。
约定说:还有的开发商在售房合同里,添加交房的内容,把交房条件改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记录。有的业主以不提供“综合验收合格备案证明”为由,拒绝收房,最后走进法院的也不少。有一些案例支持了业主;但也有不少案例支持开发商无“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交房(威海、海南),认为在五方验收记录条件下交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割裂说”是过头的咬文嚼字
照此推演—“竣工验收”也不是交房的强制性条件。
按照割裂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并没有规定“未经综合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所以综合验收不是交房的强制性条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竣工验收才是交房的强制性条件。
让我们看一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怎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请注意这里说的是“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如果按照割裂说的逻辑,“竣工验收”也不是交房的强制性条件,“验收”才是交房的强制性条件!那就要到法律法规里找这个纯粹的“验收”,如果找不到,就不用验收就可以交房!
这是多么荒唐的游戏,是走过了头的咬文嚼字。小学生都可以看的很清楚的事物,成人世界里却是雾里看花,法院也成了月朦胧鸟朦胧。
割裂说是低级的错误,逻辑也练柔术
做为一个有良知的人,可以级别低,可以地位低,可以收入低,但眼界不能低。
白马是马,有问题吗?没有问题。人们说马的时候,包括白马。
物业公司是公司,有问题吗?没有问题,所有对“公司”适用的法律,对“物业公司”也适用。人们说公司的时候,包括物业公司。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当然了,所有公民都要遵守《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如果某开发商违反了《合同法》,法院说“《民法通则》第六条没有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合同法》’,所以某开发商没有错。”可以这样判吗?不可以,因为法律包括合同法!这是最起码的逻辑。不能因为他是开发商,就不讲逻辑,不讲逻辑是什么行为,是街头泼妇行为。
同样的道理,综合验收是竣工验收,综合验收是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包括综合验收!
我们一定要回返到小学生的水平!因为小学生确实可以看的很清楚。
1、验收是个过程,验收过程只有一个。建设项目的要求是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的,但就某一个工程而言,验收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并不会出现“割裂说”所言的分离的“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
2、验收就是竣工验收,不竣工“收”什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所说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指的是竣工验收。这一点从上下文就可以看出来,第17条第一款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的表述。
3、综合验收就是竣工验收本身。《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这也就是说,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的要求项目增加了(五项),还是在竣工后进行,还是那个验收过程,只不过范围有所增加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