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把刷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约定
说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地讲就更陌生了,就盲然,就懵了。购房者懵了,开发商就更大有忽悠之地了。但是,这个问题不能含混不清。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内容,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标准等事项,是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发生关系的依据。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物业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由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有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都要服从这个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但是,当你买购买一手房的时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还没有成立呢,甚至房子还没有交付使用呢。在业委会正式运作之前,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的就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个问题也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牵涉到要交多少物业费,牵涉到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费价格标准。也就是说,买房子的时候,签合同的时候,开发商一定要清晰地、明确地告知买受人,物业费是多少,物业服务内容是什么,而且要有书面的约定。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我们要强调以下三点: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谁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是由业主签订的,也不是由业委会签订的(业委会还没有成立呢),而是由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与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虽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但是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这是现行法律框架规定的。
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就是购房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应当就物业费标准向购房人交底。不能支支吾吾,不能含糊其辞。如果购房人觉得物业费水平不适合,承受不了,可以不买,可以另选别处的房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要以书面的形式把物业收费标准固定下来(不能再改动)。固定的方式有两条,一种是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交付买受人一份;第二种是在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补充合同),把物业收费标准作为条款,由买卖双方签署后履行。
综上所述,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向开发商索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在《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中)中明确写明:
所购房屋物业费标准为___元/月/平方,该物业费系包干制费用,该费用已包含物业服务全部费用,除此以外业主不需要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严防对象一:开发商在签合同时说物业费标准未定(这里面有鬼,不是未定,而是说出来怕你嫌高不买了,对这样的滥渣建设单位你可要提高警惕了哟),开发商不说物业费价格的房子,扭头就走,不要购买。
严防对象二:开发商在签合同时虽然明确了物业费标准,且提供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也要时刻提防开发商调包,借机提高物业费标准。如果有一天,开发商让你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他会以各种借口要你的合同),当心了,考验你的时候到了!
严防对象三:物业公司巧立名目,提高收费标准,比如垃圾清运费等等,不一而足。
严防对象四:......(花样翻新,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