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直到12月28日也没有收到判决书,但收到了审判长打来的电话,要我提供《公证委托书》。我在电话里推说现在找不到那个《公证委托书》,审判长就让我写一份找不到《公证委托书》的文字证明。
我推想:
1、目前肯定原告没有《公证委托书》的文本证据了(注:这一点错了,对方实际是有的,但是对方想要的是我自认。);
2、即使有,也不好做为新的证据,所以庭审时原告就向我索要《公证委托书》,我拒绝了。
3、审判长的态度含义指向是非常明显的。在不能证明“联系不到我”后,他们在向“委托书多一个字”上靠,说委托书上的房屋地址错了一个字。
现在先把《公证委托书》多一个字会不会导致判决结果不同,放在一边。我的疑问是:
一、庭审结束13天后审判长这样向我索要证据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庭审结束13天后审判长这样向我索要证据,应当遵照什么法律程序,打电话是否可以?
三、庭审结束13天后审判长这样向我索要证据,我可以如何应对?
A、按审判长的要求提供《公证委托书》;
B、按审判长的要求写一份找不到《公证委托书》的文字证明;
C、向审判长询问这样做的法律依据;
D、不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