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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经:提防法官套取利于对方的证据,沉着应对。

买房就是烦恼多,风险就是大,黑中介就是猖狂,买房人就是可怜无助。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海南卖房子,房子有一个共有人,共有人委托我代为办理卖房事宜。海口的中介公司海口宏兴红房地产公司是原告,原告于4月1日向我交纳定金10000元,我向原告出具了《定金收据》,收据里约定4月25内签订购房合同,但交房日期是10月30日等内容。共有人委托我卖房的公证委托书做好后,我提供文本给原告,原告因为没有客户,他们谎称有客户,实际是想从中吃差价,所以就拖延签订合同,理由是公证委托书里多了一个字,要求我重做公证委托书。但我不认同。就这样拖下来,合同没有在4月25日内签订,我当然不同意退定金。





0楼  by: lawyerlee    发帖时间:2015-12-28 15:30:56  

但直到12月28日也没有收到判决书,但收到了审判长打来的电话,要我提供《公证委托书》。我在电话里推说现在找不到那个《公证委托书》,审判长就让我写一份找不到《公证委托书》的文字证明。

我推想:

1、目前肯定原告没有《公证委托书》的文本证据了(注:这一点错了,对方实际是有的,但是对方想要的是我自认。);

2、即使有,也不好做为新的证据,所以庭审时原告就向我索要《公证委托书》,我拒绝了。

3、审判长的态度含义指向是非常明显的。在不能证明“联系不到我”后,他们在向“委托书多一个字”上靠,说委托书上的房屋地址错了一个字。

现在先把《公证委托书》多一个字会不会导致判决结果不同,放在一边。我的疑问是:

一、庭审结束13天后审判长这样向我索要证据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庭审结束13天后审判长这样向我索要证据,应当遵照什么法律程序,打电话是否可以?

三、庭审结束13天后审判长这样向我索要证据,我可以如何应对?

A、按审判长的要求提供《公证委托书》;

B、按审判长的要求写一份找不到《公证委托书》的文字证明;

C、向审判长询问这样做的法律依据;

D、不予理睬。





1楼  by: hillap    发帖时间:2016-01-31 21:17:06  

答案:不予理睬。


一、从举证分配原则上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总的原则。如果法院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必须明示法律依据,应当由法院明确书面通知当事人。原告主张“公证委托书多一个字”,应当由原告举证,原告没有证据由原告承提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从时间上说,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包括为自己的主张举证的举证期限,和举证责任转移的举证期限),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上述举证期限肯定都是在开庭之前。

三、从通知方式上说,应由法院书面举证通知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说,应当是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时间来说,举证期限早已过去;从通知方式来说,不适当。因此,不可提供证据;也不可提交证据不在的文字,否则将形成“自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法官是画了一个圈让你跳。保持清醒,不可大意。

法官是在替对方套取证据,是在徇私枉法。应当按照上面的分析原因,据理力争,不可留下“自认”的口实。

2楼  by: daweilee    发帖时间:2017/5/19 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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