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产权转移登记
1、办理标的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时间为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
2、在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以前,支付房款与定金之和至少要达到总房款的95%以上。
3、在支付主房款前,甲方应准备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纳税和申请转移登记资料(包括房屋所有人(共有人)唯一住房证明,在场的所有人(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不在场的所有人(共有人)公证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并向乙方出示。如果因甲方上述资料准备不齐全,乙方推迟支付主房款,进而造成产权转移登记迟延,责任由甲方承担。
4、在总房款付清之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成功递交申请资料之后,领取新产权证书的“***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通知书”(或类似功能的政府受理产权转移的证明)由甲方保管,总房款付清之后,再交与乙方。
5、如果因为甲方房产存在产权纠纷等限制转移的情况,或者甲方无故拖延办理产权转移5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纠甲方违约责任。
第六条 房屋交付
房屋交付的时间为全额房款付清之日起____日内。交房时应当将物业费,水、电、煤气等费用结清。
在付清全部房款以前,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直至本条第一款交房条件成就时为止。
第七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中途违约,致使房产无法交易,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房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定金归甲方所有。
2、若甲方中途违约(包括房屋产权存在纠纷,致使产权转移登记不能进行),致使房产无法交易,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将定金的双倍返还给乙方,已付房款(不计利息)同时返还给乙方。
3、迟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按约定的应支付房款额(不包括定金)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迟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原因为乙方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迟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原因为甲方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4、迟延交房。按总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迟延交房的原因是支付房款不足约定支付房款额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方原因造成迟延交房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
2.乙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