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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定金合同没有授权委托书有效吗?”问题很复杂答案很简单

分析可知,发问者想问的是:当事人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但是收受定金一方不是标的物所有人本人(或者虽是所有人之一,但还有其他共有人),也没有取得代理权(或者只有部分代理权),问这样的定金合同有效吗?是否可以主张定金合同无效?这个问题是二手房买卖中比较常见的,看似简单,如果不做深入、系统、专业的研究,是得不出正常答案的,所以网上的很多帖子的观点是有偏颇的甚至是错误的。正好我前一段时间做过比较系统的研究,可以比较全面地解答。而且,在网上对这样的问题做解释的几乎找不到。

这个问题看似头绪很乱,经过分析就会变得十分简单。

根据发问者的叙述,假设:A是收受定金的一方,B是交付定金的一方,S是标的房产的所有人,A与B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定金合同里约定了某年某月某日签订B购买S的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但A没有出示S出具的公证委托书,A不具备标的房屋的处分权(或者只有部分处分权)。后来B反悔了,不想买了,不想签《房屋买卖合同》了,所以有了主张定金合同无效的念头,以此要回定金。注意:A和B是定金合同的当事人。





0楼  by: lawyerlee    发帖时间:2016-02-23 20:41:13  

二、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设定买卖行为,主合同才是处分标的物的依据。根据担保法,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本案中的担保合同为订立主合同提供担保手段。可以依据主合同收房款、交房和办理产权过户;但不可以依据定金合同直接收房款、交房和办理产权过户。因此可以要求主合同的当事人具备标的物的处分权,但不能这样要求定金合同的当事人。

三、定金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定金罚则)只及于定金。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对方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不需要处分标的物,也没有这样的权利和义务。





1楼  by: lawyerlee    发帖时间:2016-04-29 12:49:09  

四、定金合同对债务履行不具强制性,不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定金合同出现违约时,担保行为仅限于定金罚则。 (见下图)


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说,定金合同当事人都不具备处分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A也不必出示S出具的委托书(不必具备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以A没有对标的物处分权为理由,主张定金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发问者的回答已经结束了,问题的解决就是这么简单。






2楼  by: greenhill    发帖时间:2016/9/8 21:06:54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要认定定金合同的效力,必须先认定主合同的效力。分两种情况:

一、合同签订后,S对A的售房行为进行追认(追补了委托书)。

依据《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务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合同签订后,S对A的售房行为没有追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7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以上两种情况都不能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也应认定有效。这个结论与上一栏是一样的,也是十分明确和简单的。

3楼  by: greenhill    发帖时间:2016/9/8 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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