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可知,发问者想问的是:当事人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但是收受定金一方不是标的物所有人本人(或者虽是所有人之一,但还有其他共有人),也没有取得代理权(或者只有部分代理权),问这样的定金合同有效吗?是否可以主张定金合同无效?这个问题是二手房买卖中比较常见的,看似简单,如果不做深入、系统、专业的研究,是得不出正常答案的,所以网上的很多帖子的观点是有偏颇的甚至是错误的。正好我前一段时间做过比较系统的研究,可以比较全面地解答。而且,在网上对这样的问题做解释的几乎找不到。
这个问题看似头绪很乱,经过分析就会变得十分简单。
根据发问者的叙述,假设:A是收受定金的一方,B是交付定金的一方,S是标的房产的所有人,A与B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定金合同里约定了某年某月某日签订B购买S的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但A没有出示S出具的公证委托书,A不具备标的房屋的处分权(或者只有部分处分权)。后来B反悔了,不想买了,不想签《房屋买卖合同》了,所以有了主张定金合同无效的念头,以此要回定金。注意:A和B是定金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