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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经:险恶的法庭,提防被对方律师套取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此言不虚。当你做足了功课后,在法庭上把对方的证据,一一消灭(把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否认掉)以后,一些流氓律师将会使出粗鄙花招伎俩套取证据,有的时候还是与法官联手唱双簧套取证据。一般初上法庭的当事人,对此是没有防备的,往往会中了对方的圈套,把证据拱手送给对方。

前一阵子与海口宏兴红房地产公司(海口房产中介,黑,恶)对簿公堂,就上演了一场套取证据攻防战。在此记录下来,对以后打官司有指导意义,对没有诉讼经验的为自己辩护的当事人也有极好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我在海口出售一套2房2厅1卫公寓,在搜房网上挂出房源后,由于急于出手,售价仅4800元/平,中介海口宏兴红房地产公司认为有利可图,先后数次找我,声称有客户要买房,要代理房源,让我签《中介服务合同》,我拒绝了,又改头换面地让我签定金合同,我也拒绝了。2015年4月1日,宏兴红房产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我收下并出具了《定金收具》,《定金收具》约定“4月25日内签订购房合同”。由于标的房屋有共有人,共有人的经公证的《委托书》寄来后,提供给宏兴红房产公司,宏兴红房产公司认为委托书里没有“转委托权”(没法吃差价),就吹毛求疵地说委托书多了一个字,要求我重做委托书,我认为重做委托书不是定金合同要求的,对方也没有明示法律依据,因此拒绝重做。随后宏兴红房产公司反复要求重做委托书,我则要求签购房合同。直到4月25日结束,购房合同也没有签订,宏兴红房产公司要求返还定金,我认为是无理要求。后来宏兴红公司,趁我不在海口时向法院起诉我,理由是“电话无人接听”是造成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原因,应负违约责任,诉请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原告宏兴红房产公司的主要的两项证据是:

一、宏兴红房产公司与第三人叶必林于4月1日签署的《中介服务合同》,含叶必林交定金收据,5月6日定金退回时叶必林出具的收据;

二、宏兴红房产公司5月4日向我发出售房事宜告知函。

上述两项证据都不值得推敲,都是编造的。证据之一的《中介服务合同》晚于《定金收据》,但是却含有“4月25日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合同》约定内容,明显不合逻辑。证据之二售房事宜告知函的查询单没有签名,内容不完整,且没有下载地址栏,有人工合成的嫌疑,快递单也没有快递公司的盖章。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的上述两项证据的真实性,在法庭上均被我否认。

在没有上述两项证据的前提下,原告的待证事实“电话和信函都遭到拒绝”已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这种情况下,流氓律师就设法转移枪口(估计是早有预谋的),而且他的策略巧妙,有铺垫,有虚晃一枪,有设陷诱捕,这些都发生在最后的法庭辩论阶段。我在质证阶段表演上佳,在法庭辩论阶段面对原告代理律师反扑(诘问)了,稍欠心理准备,但还是顶住了巨大压力。

原告:原告给你打过16次电话,为何你没有主叫过原告?

我回答:有主叫过原告,4月1日和20日。再说了,你们是中介,就应该你们主动联系。

原告:你说录了8段录音,为何只提1段证据。

我回答:一段足够说明问题了,手机里都有,你要听哪段?(法官和律师表示,不必听了。他们看到确实有就不听了。) 原告:你的1887683****何时停的机?

我回答:不记得何时欠的费了。

原告:你什么时候换的1381841****手机号?

我回答:大概11月份。

原告:在这之前用什么号?

我回答:就是那个号(1887683****)。(对方很沮丧,至此对方的提问都是绕圈子,已引起我的反感。原告下面的提问就是切入正题了。)

原告:委托书是不是多了一个字?(前5个问题都是在铺垫与迷惑,从这个问题开始,才是对方真的要问的,真的想要的,和真的要套取的证据。)

我回答:没有啊,委托书没有问题。


就在这时对方律师方中飞使出了流氓一招,他说“请你回答是或否”。

他又把问题六重复了一遍“委托书是不是多了一个字?”

我回答:没有啊,委托书没有问题。(我行我素,我才不上你的鬼当呢,面对偏袒的法官与狡滑的律师,我选择清晰明白地回答问题,以免引起歧义,留下把柄、证据。)

原告:你委托书上的地址与房产证是否不一致?

我回答:委托书上的地址没有问题。

原告:你能不能把委托书证据拿出来,证据在你那里。

我回答:“新证据是有规定的,你那里有证据的,但是现在你不能提证据了,因为不是新证据。”我说话的时候看着法官,法官表示“你现在可以提”(法官的这一句话是绝对的误导,如果这时提出对己不利的证据,就是自认该证据)。流氓律师则趋机再出一拳:

原告:你能不能把委托书证据拿出来?

我回答:我没有准备啊(没有)

法官则在这时补了一句“没有准备就是没有了?”,我说“对啊,没有。”

最后一个问题,最正确的答案是“谁主张谁举证,委托书已于4月20日提供给原告了,应当由原告在其举证期内举证!”

好凶险的法庭!只要我承认了对方的话,或者当时提供了对方想要的证据,则对方就免于举证了。从一系列迹象分析,原告已经没有委托书的证据了,原告和法官是串通一气的,都急于得到这项证据。

他们有多么想得到那项证据,后来发生的事更加离奇与险恶:官司经:提防法官套取利于对方的证据,沉着应对。

0楼  by: lawyerlee    发帖时间:2015-12-16 11: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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